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稳定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规模,鼓励国有企业、社会组织、服务外包产业等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在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中聘用高校应届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鼓励高校开发校内助管岗位,优先聘用家庭贫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
为吸纳毕业生的企业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新吸纳各类劳动者(含高校毕业生)100人以下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100人(含)以上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
3.社保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保补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
(一)实施“3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企业、街道社区、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广泛募集就业见习岗位,鼓励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就业见习时间为3个月-12个月。就业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按月领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需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需与工伤保险工亡赔付标准大致相同。见习单位可获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补贴和每人240元的保费定额补助。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于见习期限未满与见习人员提前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最多3个月的剩余期限补贴,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留用率每提高10%,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提高5%;对于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二)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将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订单式、项目制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结合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应培尽培,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最高补贴至每人4000元。在职业院校全面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制度,每个毕业年度学生应取得一个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最高800元的取证补贴。贫困家庭毕业生培训期间还可享受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阶段性实施创业补贴“归集简办”政策,对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且有纳税行为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1.5万元的资金扶持,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毕业生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每年2000元、最长3年的场地租赁补贴。
(四)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1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的,可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保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于创业失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费的,再给予最长1年的社保补贴。
(六)对省级评选的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获得全国性创业大赛前5名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可推广性和复制率等给予一定的项目奖励。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三个档次。
四、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服务
(一)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台账,对有就业意愿的,“一对一”开展“131”服务,至少提供一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机会;对有创业意向的,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暂无就业意愿的,做好状态记录,及时跟进服务。
(二)聚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较长时间未就业等有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组织党员干部、服务机构结对帮扶,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优先推荐岗位,优先落实政策,优先组织培训见习,及时提供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对通过市场化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提供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五、其他政策
(一)对应届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群体给予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1.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资料。
2.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
3.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
4.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
(三)全省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要按照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条件、确定学历层次,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职业学校与相同学历层次的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