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1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快推进我省就业培训全覆盖,根据国家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政府补贴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基本原则:条件公开,自愿申请,规范程序,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管理目标:根据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规范培训机构认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认定,严格管理实施,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管理机制。
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
(一)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和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及受企业委托承担对新录用上述四类人员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办的技工院校由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遵守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3、申请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批准开设的职业教育专业或开展的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具备培训过程信息化管理条件;
4、培训职业(工种)选定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课程设置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5、有较可靠的就业需求信息渠道,或相对广泛、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有保障;
6、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能够完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及经费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7、近三年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被处罚记录。
(二)承担创业培训任务(包括对四类人员中有创业意愿者开展的创业培训和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内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开展的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办的技工院校由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以推动和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有一年以上经批准正常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具备培训和服务过程信息化管理条件;
3、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服务要求的标准化场地、设备和实训资源,有3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教师;
4、重视创业培训,能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
5、注重服务效果,建立了完善的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荐、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
6、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不超过2名)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普通高校及职业教育院校经济管理专业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7、近三年无违反创业培训有关规定被处罚记录。
三、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
(一)严格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权限,承担省级示范性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认定;承担设区的市级示范性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同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承担一般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相应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共同认定。
(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如下: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年度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计划、定点培训机构申报条件和认定工作方案;
2、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4、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考查,提出综合评估意见;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或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研究认定;
7、认定结果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行文发布。
四、完善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机制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的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发挥好专家的指导把关作用,积极争取纪检监察部门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作用,建立完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计划管理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区域促进就业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把各类用工、求职需求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加强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的采集和统计分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域劳动力资源供求统计分析结果,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制定以县(区、市)为基础,各县(区、市)要把本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按照“应培尽培”的原则,全部纳入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计划;设区的市要重点做好对所属县(区、市)计划制定的指导和统计汇总工作,以及市本级示范性定点培训计划的制定;省级要重点做好全省培训计划的统计汇总工作,以及省本级示范性定点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
(二)强化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信息化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对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考核全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本区域的年度定点培训计划,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条件、程序办法、认定结果、培训实施情况等信息要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有不良反映要及时核查;反映情况经查属实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于每年底都要对所属各定点培训机构,从培训基础能力、人员配备、培训组织、资金管理、培训绩效等方面进行集中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列入下年度定点培训机构范围。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培训项目招标确定的办法。招标确定的机构须符合本通知中提出的相应认定条件。
(三)各级年度定点培训计划确定程序如下:
1、各级年度定点培训计划确定。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定点培训计划,并拟定年度定点培训补贴资金预算,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相应资金预算。
2、定点培训机构年度培训计划申报。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定点培训计划报人社部门。
3、定点培训机构年度执行计划确定。人社部门根据就业任务等合理确定年度定点培训执行计划,并下达到各定点培训机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强化培训目标管理,保证培训效果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须有明确的培训目标,根据国家相应职业(工种)标准选定所需开设的课程,按照与相应课程配套的指定(推荐)教材编制具体的培训教学计划和课时安排,并在培训过程中严格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重点做好开班审核、过程监督、结业验收三个方面的工作。开班审核以培训目标和培训教学计划审查为重点,确保培训目标明确,课程选定准确,教学计划安排合理。过程监督要逐步做到视频在线监督。结业验收要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有关要求。
(二)省级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管理流程如下:
1、开班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应做好开班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审查参加培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二是填写《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见表1)或《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见表2)和《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拟参加人员花名册》(见表3)。
定点培训机构要在培训开班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人社厅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开班申请审核表》(见表4)
(2)教学计划(包括使用教材、课程安排、教师配备等);
(3)《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拟参加人员花名册》;
属于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的,需要提供企业委托培训协议和参训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属于创业培训的,还需提供创业培训人员的学历证明、《创业培训学员筛选登记表》(见表5)。其中,IYB、EYB创业培训需单独设班,并同时提供所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培训监管。
(1)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创业)培训。
(2)省人社厅要加强培训监管,每期至少要2次到现场检查,重点对受训人数、教学计划、教材使用等情况进行核查,并记录在《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实施情况检查表》(见表6)上。同时职业能力建设处和每个定点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3)培训期间,省财政厅要不定期组织检查,每期至少有1次到现场核查,核查情况记录在《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核查情况登记表》上(见表7)。
3、结业发证。
(1)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人社厅提交结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a)《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结业申请审核表》(见表8);
(b)结业考核方案;
(c)《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结业考核人员花名册》(见表9)。
(2)经省人社厅审核后,按照审核意见,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结业考核。
(3)定点培训机构在组织结业考核结束后,带《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结业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审核表》(见表10)、考试成绩单等资料,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核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创业培训的考核发证,带《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结业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审核表》、授课及结业考核现场影像资料、培训班结业评估、《创业培训学员创业计划书评议表》(见表11)等资料。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公共就业服务栏目中记录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情况。
(三)省级定点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程序如下:
1、培训补贴申请
培训补贴按季申领。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按季度向省人社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相应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的材料:
(a)开班报告及《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开班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b)《申请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见表12);
(c)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d)《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e)《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f)通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g)实现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等证明材料;
(h)对参训人员实行收费的,需提供规范的收费票据凭证和定点培训机构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
(i)代为申请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见表13);
(j)组织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的,还需提供企业履行劳动合同证明、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协议书以及企业支付培训费用的证明。
(k)《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见表14)。
以上(c)-(f)项复印件资料,由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申请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顺序分类装订成册,并在各类成册首页经法人、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2)创业培训提供的材料:
(a)开班报告及《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开班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b)《申请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c)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d)《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e)《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f)实现创业人员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就业登记证明;
(g)《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
以上(c)-(e)项复印件资料,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申请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成册首页经法人、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2、资料审核
(1)省人社厅要对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人数、培训合格人员、培训效果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在《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签注审核意见。
(2)省人社厅提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补贴资金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人社两厅联合下发补贴资金拨付通知。
3、资金拨付
(1)定点培训机构在接到两厅文件后,应及时到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拨款到位后,定点培训机构对个人全额收费的,在财政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将培训补贴足额返还,享受培训补贴者本人须在《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发放表》(见表15)签字,两个月内,将培训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级开展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和组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活动所需费用,要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2014年起都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所属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培训效果和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对此前已指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全部进行严格审核,未经审核通过,不得承担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任务。
(三)市、县(市、区)两级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管理流程及培训补贴申领程序,由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O一四年一月十六日